追認是指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的承認權,從而將效力未定的合同變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壹條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債權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2021.05438+0.05438+0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三百壹十二條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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