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動物造成的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這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甚至飼養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居民家餵養的狗,如果孩子去他家串門或者在他家門口逗狗,可能會激怒狗。這時,狗可能會攻擊孩子,對孩子造成傷害。
3.動物攻擊人是因為有第三者。此時,飼養者和第三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比如第三個人逗狗,狗被激怒了,誤傷了周圍的人。作為受害人,可以要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被遺棄的動物,或者因管理不善而逃逸的動物,在外面傷人的,原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搞清楚這些攻擊人的動物的原主人和管理者是誰。
5.如果飼養員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兇猛動物,如藏獒、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犬等不管是什麽原因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者都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