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勞動關系不是《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關於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很少且不明確。壹般只發生壹些人身傷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人身傷害賠償,而不是有關工傷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