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被訴的人;原告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視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是提起訴訟和引起訴訟的人,被告是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後應訴的人。原告,狹義的當事人之壹。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法律訴訟的發生。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指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訟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民事案件中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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