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義務,照顧其生活和精神慰藉,照顧其特殊需要。因此,壹個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三個方面:物質上的贍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
(壹)子女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搬遷到條件較差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變更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二)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力所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變化而被消滅。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還要尊重和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給予幫助。在他們年老體弱多病的時候,要給予適當的照顧,讓他們在情感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度過晚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