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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收到傳票後需要做什麽?

法律分析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的,要求被傳喚人在指定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者在指定時間進行其他訴訟活動的書面文件。通常法院傳票要求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文件進行應訴,或者在壹些民事案件中,被申請人只能在法院傳票指定的特定日期參加法院審理,被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不應訴,即讓法院下達缺席判決,但他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開庭前,原告要做好準備:1,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準時參加訴訟;2.帶上本人身份證,壹起遞交起訴狀等訴訟文書;3.帶上所有證據的原件。有證人出庭作證的,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帶上身份證;4.開庭時查看法庭記錄;等壹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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