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做的事情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家畜和家禽的飼養;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