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壹條機動車管理所同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完成後,持下列材料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並交驗車輛: (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駕駛證;(四)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標準照片;(五)修理廠出具的證明;(六)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原產地證明;(七)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負責更換整車的制造商出具的證明。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對車輛進行檢驗。按照本辦法規定,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予以記載,並收回、換發原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