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詳細記錄,並在24小時內完成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程序。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特殊用途抗菌藥物的使用。門診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級別的抗菌藥物。特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應嚴格掌握用藥指征,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特殊用途抗生素的顧問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生和藥師,如具有抗生素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劑科等,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