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越權是行政主體在積極的行政活動中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直接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或者授權範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行政越權是行政主體超越其法定行政權限(職權、權力)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
第四,行政越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超越其法定權限,行使其他權力主體的法定職權的行為。
第五,行政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越法定權限範圍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六,超越權限是指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賦予的權利,處理了不屬於其權限範圍內的人和事,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限度的情形。簡而言之,就是行政機關的權限沒有法律依據。
第七,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實施了其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執行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