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第三條對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世界級城市群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豐富“壹國兩制”的實踐內涵,進壹步加強內地與港澳交流合作,為港澳經濟社會發展和港澳同胞在內地發展提供更多機遇,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為不斷增強我國經濟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提供支撐;有利於進壹步深化改革開放,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搭建高層次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的新平臺;有利於通過區域雙向開放推進“壹帶壹路”建設,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融合發展的重要支撐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