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遷移、受災等需要搬遷或者改建的;(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四)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六)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