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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

壹、公司人格混亂的認定標準

1,公司人格混亂的認定標準如下:

(1)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可能構成公司人格混淆;

(2)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人格混亂的法律後果

關聯公司人格混亂,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應當對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即使關聯公司人格混亂,但並未實際給他人造成損失,也不能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這是因為法人制度中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人格否認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公司投資者和公司債權人之間公平分配利益和風險,實現利益平衡。當公司的獨立人格被濫用,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必然會使利益失衡,因此需要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實現壹種利益補償。如果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受到損害,就沒有必要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來糾正不平衡的利益體系。至於如何認定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筆者認為衡量的標準是公司的償債能力,即公司能否償還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如果公司能夠償還債務,債權人不能主張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以防止公司人格否認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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