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第三人責任是指因第三人的過失,由第三人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賠償或者對當事人的人身損害進行支付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委托他人監護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