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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依法旅行

法律解析: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見《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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