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是法律體系的代名詞。壹般稱為“羅馬法體系”、“民法體系”、“成文法體系”或“羅馬-日耳曼法體系”。它是歐洲大陸國家和其他國家和地區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藍本的法律的總稱。是與英美法系並行的法律體系,影響廣泛。[1]
大陸法系形成於歐洲,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歐洲國家,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的部分地區,以及亞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土耳其。美國的路易斯安那、英國的蘇格蘭、加拿大的魁北克也屬於大陸法系。
大陸法源於羅馬法。羅馬法是指所有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法律。
大陸法的主要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並以壹定形式頒布實施的以條文形式存在的法律。大陸法在結構上強調體系化、系統化、法典化和邏輯化,其方法是利用幾大法律類別對各種法律規則進行分類。
大陸法系的所有國家都把所有的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這種分類來自羅馬法,“公法是與國家有關的法,私法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隨著現代法律的發展,法國大陸學者將公法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和國際公法,將私法分為民法、商法、婚姻法和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