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申請救助條件的各種措施,即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救助或者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
2.向戶籍所在地街道社會救助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社會救助申請公示》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證明,親自填寫承諾書,自覺履行義務;
3、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和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核實;
4、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核實後,對申請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社會援助的含義和目標如下:
1.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提供免費救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2.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和未參加社會保險、無子女的老年人;
3.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4.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但因突發自然災害或社會災難,生活壹時無法維持的人。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的基本和最低層次,其目的是確保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概括起來,公民申請國家救助的條件是:遭受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救助或者精神救助,維持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