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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壹、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罰?

1.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處罰如下:

(1)擾亂社會秩序治安處罰。情節輕微,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15日拘留並處罰款。如果符合刑事犯罪的標準,是可以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機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客體是社會秩序;

2.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擾亂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使其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擾亂公共秩序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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