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處罰如下:
(1)擾亂社會秩序治安處罰。情節輕微,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15日拘留並處罰款。如果符合刑事犯罪的標準,是可以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機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客體是社會秩序;
2.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擾亂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使其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擾亂公共秩序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