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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第壹次事實婚姻,第二次合法婚姻?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刑法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即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李與吳女兒的第壹次婚姻是事實婚姻,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法定婚姻關系。李與女子丙的第二次婚姻是合法婚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有配偶的人,應當理解為依法登記結婚的人。如果先有事實婚姻,然後是與他人登記結婚且有兩次以上是事實婚姻,依法不構成重婚。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之所以要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法律不能允許行為人以事實婚姻任意破壞依法登記的婚姻。如果行為人的兩次婚姻都是合法婚姻(即按法定程序辦理結婚證),這就是典型的重婚罪;如果前壹段婚姻是合法的,後壹段婚姻是事實婚姻(即雙方以夫妻相待,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對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即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也構成重婚。所以,沒有合法結婚是不可能構成重婚的。當然,李在本案中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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