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二十七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本會的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意見,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重大事務的討論,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揭發違紀違法行為,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視察活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應當依照章程積極履行職責,切實行使權利。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