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刑事案件的受理;
2.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在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時,告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
4.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偵查權;
5、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251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必要時辯護律師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死刑復核中的檢察監督在死刑案件復核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