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對外發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授權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制定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09年7月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真題,第二題。
本文論述了我國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相協調。
答案:(1)社會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法律是相輔相成的。我國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相協調,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現實要求之壹。
(2)社會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法律是相互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