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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孕婦算群毆嗎?團戰的概念是怎麽定義的?

打孕婦不是群毆。最起碼,群毆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故意毆打。孕婦打人,即使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公安機關也可以對打人的孕婦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對方輕傷,孕婦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孕婦壹般是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群毆是多人之間的壹種行為,在我們民間俗稱群毆。法律上有個術語叫聚眾鬥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是指以報復他人、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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