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A想買賣股票。因對證券市場不熟悉,與資深投資人B口頭約定,由甲方提供資金和身份證,乙方辦理開戶等相關手續。盈利後,雙方均分。受委托後,B為A開立了股東代碼卡,並以A的名義在C的營業部開立了資金賬戶,實際買賣股票並獲利。但B在實現提現後,將資金挪作他用,至今無法歸還A到期的本金和收益..甲方以丙方不在場且未提供授權委托書為由向丙方主張賠償,丙方對乙方擅自提款承擔責任。
a的觀點得到壹些人的支持。他們認為,投資者接受委托買賣股票,必須事先在證券經紀人處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存入交易所需資金。開立資金賬戶時,必須提交身份證和證券賬戶卡。如果是為他人辦理開戶手續,還應提交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授權委托書應明確授權內容,並由被授權人簽字。個人投資者委托他人買賣證券的,必須有書面授權委托書,並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件。我們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上一篇:浙江的考研院校和專業有哪些?下一篇:支付寶理財產品受法律保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