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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受到驚嚇,對方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孕婦受驚嚇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取決於以下情況:

1.如果行為人故意追求傷害或者死亡的目的,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實際結果定罪量刑,涉嫌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只是調侃,沒有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3.如果行為人只是調侃,手段沒有過分,但行為人造成的不良後果不明,則應認定為意外事故,可以根據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4,如果肇事者是無意恐嚇,那就是意外,不負刑事責任,但可能要支付民事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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