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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訓練受傷誰負責?

法律分析:在這裏,自我放縱危險原則應當包括三個條件:發生在體育活動中;體育活動客觀上存在固有風險,難以避免;受害者意識到了風險。顯然,本案的情況與之不謀而合。

在球場瞬息萬變的情況下,甲對乙造成的損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自然不需要承擔責任。籃球、足球等比賽都是對抗性很強的競技體育項目。撞、堵、搶是這類運動的基本動作,對抗中的人身傷害風險不可避免。因此,這種運動的每壹個參與者,無壹例外都處於這種風險之中,即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和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在這種運動中,危險的後果是允許的。如果沒有惡意行為或者重大違反體育規則,妳不應該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否則不利於這種有人身危險性的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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