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法官審理此案時,他涉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六)未經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未被傳喚。缺席判決(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13)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