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對法官的影響:可能會影響對法官的考核。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四條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和理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