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二條,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擴展數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協議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下壹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支付日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使用個人、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清償債務,並可以依法追償。
中國政府網-關於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