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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壹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單位同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為3日)。但是,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無需提前30天或者批準,可以立即離職。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勞動者無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告而別),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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