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單位同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為3日)。但是,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無需提前30天或者批準,可以立即離職。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勞動者無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告而別),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