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教師個人辭職的,須提前30天向所在學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由學校負責人(壹般為校長)簽字後送區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2.教育局人事科將辭職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3、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向學校辦理辭職、工作調動等手續,並由學校負責人簽發辭職書後;
4.辭職教師持所在學校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處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回學校找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
5.離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系轉入區人才交流中心;
6.離職教師應在30日內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