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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之壹。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有法律效力嗎?下面由小編為讀者解答相關知識。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勞動合同解除是否合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解除。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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