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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違章建築,當地政府卻允許買賣。能否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政府的責任?

朋友妳好,妳分享的案例涉及兩個問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首先,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想通過訴訟手段解決自己的財產損失問題,必然會面臨壹個訴訟相對人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如妳所說,開發商應該對妳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拒絕賠償,可以起訴,法院會強制執行。第二,在行政訴訟中,政府不是妳案件中的適當當事人。簡單來說,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和政府的關系和妳沒有直接關系。

以上是法律知識的回答,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個人建議,在政府對房子的違規行為提出異議之前,妳不要自找麻煩,除非妳想讓他拆了妳的房子!其次,我國《物權法》和《房地產開發法》規定房屋買賣以轉移登記為條件。根據妳的說法,我猜妳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所以房子已經是妳的了。這種情況下,賣壹物二物的虧損方不應該是妳。

所以簡單來說,妳起訴政府是違法的,也是沒有必要的。當然,如果妳沒有房子的產權證,那就是另壹回事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要起訴的肯定不是政府。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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