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借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時設立的壹種債權憑證,可視為簡化合同。
2.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時設立的壹種債權憑證。它只是確認了這種狀態的存在,卻不能說明欠條的原因。也就是說,起訴後,借條可以證明全部情況,當對方否認辯解時,必須用其他手段證明借條形成的事實。
3.借條的時效和借條差不多。根據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從註明還款時間的第二天起計算,為3年。有還款日期的借條和借條,以還款日計算。
4.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效期間也是三年。但如果借款人在給了借條後20年內沒有要回錢,超過20年,借款人就失去了起訴權,此時法院也不會給予保護。
5.但沒有還款日的所欠債務,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借款人在上訴期間從未主張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也未行使過上訴權。訴訟時效從借款人收到債務人所寫債務的次日起重新計算。
6.另外,過期的借條或借條,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經雙方簽字蓋章認證後,可以重新確認,使材料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