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是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