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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治體系中的行政體系

德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其原則是公民將立法權和行政權交給議會,議會又將行政權交給以聯邦總理為首的內閣政府。行政權主要由聯邦政府、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承擔。

聯邦政府的存在依賴於聯邦和聯邦議院之間的信任,對聯邦總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聯邦議院最重要的權力之壹。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所有的法律都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為主。不僅有體系完備的各種法典,還有大量的單行法規,幾乎涵蓋了生活的各個領域,從而形成了非常完備的司法體系。

德國聯邦法包括1900多部法律和3000多部規章,主要包括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部分。

公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金融法、刑法和程序法。

私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

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壹個中間領域。它是壹部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法。德國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和經濟法。法院:根據《基本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德國設立了六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種專門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金融法院)。

除憲法法院外,其他五類法院由各法院獨立進行司法審判,往往因對同壹案件的理解不同而導致量刑不同。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協調彼此的工作並保證判斷的統壹,所以由5

這些法院的聯邦法院組成了壹個聯合司法委員會,以確保聯邦法院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德國聯邦檢察院、州高等檢察院和州檢察院自成體系,上下級關系是指揮與領導。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統壹領導全州檢察工作,但聯邦檢察院和州檢察系統之間沒有垂直領導關系,相互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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