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399條。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較輕的證據。應審判長的請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證據和進行質證:1 .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壹般要單獨舉證、質證;二、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只說明證據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和內容;三、對於同壹證明方向、相似證明內容或者同壹類型的證據,證據之間存在內在邏輯關系的,可以進行歸納、分組和質證。公訴人出示證據時,可以借助多媒體設備展示、播放或者演示證據內容。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需要分開的,應當分別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