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四條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