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以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境外期貨項下的購匯、結匯和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八十三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交易機構,境外期貨交易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我可以參與“外部期貨”的推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