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代理人展業;不得接受未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中介支付保險費、保險傭金或類似費用。
第六十條保險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門、其他國家權力機關、壟斷行業、部門或者企業非法排擠或者阻礙其他保險公司正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
第六十壹條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非法或者違法利益;也禁止超出範圍和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或手續費。
第六十二條保險公司的保險宣傳材料應當全面、客觀、完整、真實。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