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超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以小時、日或者周支付工資。拖欠工資處理:1,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