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標準:1。單位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壹般情況下,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經新聞媒體曝光,對社會造成壹定影響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200元罰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構成刑法第338條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罪。兩個司法解釋界定了14嚴重汙染環境的標準,包括“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違反國家規定,兩年內兩次以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實施“壹線行為”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