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是壹種犯罪行為,壹般會受到刑罰的懲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占有是指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用人單位先拖欠員工合法勞動報酬,員工扣留同等金額貨款,只是不得已而為之。這種行為,類似於民法上的自助行為,不能貿然認定為犯罪。雖然方法不當,但最終目的不是無理由、無依據地處分單位貨款,所以不屬於非法占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衍生問題:
員工的工資可以因為職務侵占而扣除嗎?
不會,有違法行為的員工可以報案,以民事賠償責任追究其法律刑事責任。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合法收入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行為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有單位財物的,即使涉案金額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能定為職務侵占罪,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