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妳和商場的糾紛屬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糾紛。現在檢測出骨折,妳的問題是商場是否有責任。
首先,商場的經營者有義務為進入商場的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商場的管理者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對妳承擔賠償責任。店長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三個方面:
1.應提醒購物者道路暢通,註意打滑,可通過設置警示牌提醒;
2.確保商場內不存在積水或香蕉皮等導致顧客摔倒或滑倒的安全隱患;
3.在商場滑倒或跌倒的顧客應及時搶救。如果商場管理層已經盡到上述責任,已經可以認為商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商場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