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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如何認定抗稅罪?

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又以暴力、威脅等手段侵害了履行稅務職責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依法納稅的義務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抗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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