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江蘇省實施辦法》規定,太倉市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終止或者解除勞動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8萬元,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萬元。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