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法院地法代替適用的外國法,多為各國所采用,分為直接適用國內法,如波蘭,和類推適用國內法,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
2.應當適用的與外國法律相似或者近似的法律。比如德國。
3.適用壹般法理,如日本。
4.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這種做法非常個別,不能普遍適用。
二、我國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1.了解外國法律的方法。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人民意見第193條: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找:①當事人提供;(二)由與中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華大使館提供;⑤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2.在無法確定外國法律的情況下,中國采用法院地法。人民意見第193條:無法通過上述途徑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當錯誤地使用外國法律時,當事人有權上訴。
4.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補充了《民通意見》。根據其第9,10條:
第九條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外國法律作為合同爭議適用法律時,應當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律時,可以依職權查明外國法律,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外國法律的內容。
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不能通過正當途徑查明外國法律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0條經質證,當事人對查明的外國法律內容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