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知識面
權利壹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
權利和義務是對稱的。
法律允許公民或法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並要求其他人相應地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不可分割的。在法律上,壹方有權利,另壹方必然有相應的義務,或者說是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
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是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許可和保障,並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權利的本質
歷史上,學者們對權利的本質有過許多不同的看法。在馬克思主義出現之前,影響最大的權利理論是17 ~ 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德國古典唯心主義思想家I·康德所倡導的“天賦人權論”。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最終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即權利只是社會經濟關系的壹種法律形式。
統治階級用法律來確認人們的某些權利並給予法律保護,目的是維護有利於該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剝削階級的法律經常公開剝奪被剝削者的權利,或者使法律承認的權利對工人來說只是形式。
社會主義國家不僅從法律上確認公民擁有廣泛的權利,而且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政治和物質保障,體現了權利的真實性。
右差
權力顯示力量和控制力。而權利就是享受相應利益的權利。而權力是欲望的轉化,有非常明顯的主觀意誌的表現。權力動機是產生其相應行為的主觀因素,也是在這壹過程中能夠體現的多元化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