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而言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意味著,省和設區的市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相應的規則,以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促進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制定規章。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自治州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