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四十條必須經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涉及問題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或者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屬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先作出決定,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除黨籍。